镜湖区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和《芜湖市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三条 向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作业本。免费向中小学生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一套寒暑假作业,其中小学印制作业为语文、数学和外语3个科目,初中印制作业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物9个科目。中央财政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免费提供城市学生教科书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含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五条 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即免除中考报名费、中考考务费、体育加试费和理化生考务费。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585元/生·年、初中78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中央、省、市(区)60:24:16比例分担。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原来已经安排的公用经费资金不能撤出,继续用于义务教育,防止出现“挤出效应”。 2014年,镜湖区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在省标准基础上提高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860元/生·年。农村学生公用经费同样继续实行公用经费“提高标准,上级补助后本级财政兜底”的经费预算方式。
第七条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完善城市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办法。免除学杂费基本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补助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根据学校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与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2014年,提高我区城市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为:城市小学625元/生·年,城市初中860元/生·年。2014年,我区城市学生公用经费同样继续实行公用经费“提高标准,上级补助后本级财政兜底”的经费预算方式。中央财政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资金奖补。
第八条 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并将维修改造补助基本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本级自行承担。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九条 继续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第十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的,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电子教育券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1〕19号)规定,由输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学年每学期对转学电子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据此向输入地核补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并等额核减输出地下一年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切实做到“钱随人走”。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镜湖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数核拨结算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区教育局要重视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按事业统计中的学校代码更新学籍系统中的学校属性,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调整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区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全部纳入区财政特设专户管理。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拨付业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要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科学合理安排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2014年度小学统筹经费标准为30元/人,中学统筹部分标准为130元/人,统筹部分向薄弱学校或者确有需求学校倾斜,经审核后拨付。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支出校长负责制,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课程教科书和《新华字典》由省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指导其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校为主”的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报告通报制度。各校按季度上报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上报内容包括学生数变动、经费落实及核拨、学校收费、监督检查、基础管理等情况。区教育、财政部门将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同时检查结果直接作为学校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以往出台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