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山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贯彻落实镜湖区教育局镜教育【2006】8号文件精神,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的办学行为,特制订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区教育局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有效证件到我校办理入学初审手续,后经区局复审通过即取得学籍。
本校不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三条 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督促其到校;经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再与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上报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小学按40-45人编班。凡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扩招班级,扩招学生,否则学生将没有学籍。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迁移;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第六条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单、户口簿和实际居住地有效证件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有困难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休学和复学
第八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批准、盖章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毕业、结业、升学
第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或经批准跳级,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区教育局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存根校长签章。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留级。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